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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 欧洲电子有限公司
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

1.解释
1.1 定义。在本条件中,适用以下定义:
"营业日" 伦敦市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周六、周日或公共节假日除外);
"条件" 本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第 11.6 条不时修订; "合同" 供应方和客户根据本条件签订的买卖产品的合同; "客户" 根据第 11.6 条不时修订的本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6;
"合同" 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根据本条件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
"客户" 向供应商购买产品的人;
"不可抗力事件" 具有第10条中的含义;
"订单 "指客户订购产品的订单,详见客户订购单;
"产品 "指供应商书面报价单中列出的产品(或其中任何部分);
"价格 "或 "价格 "指第 7.1 条中定义的出厂价(EXW)供应商所在地价格; "规格 "指第 7.1 条中定义的任何规格。1;
"规格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发给客户的任何产品规格;
"供应商"Leader Electronics of Europe Limited of Omega House, Enterprise Way, Thatcham, Berkshire, RG19 4AE, UK (registered in England and Wales with company number 05402777);
"Supplier's Premises" Omega House, Enterprise Way, Thatcham, Berkshire, RG19 4AE, UK;
"保证",定义见第 5.1 条;
"网站" www.leaderphabrix.com.
1..2 结构。在这些条件中,适用以下规则:
1.2.1 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2 提及的一方包括其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2.3 提及的法规或法定条款是指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规或条款。对法规或法定条款的提及包括根据该法规或法定条款制定的任何附属立法,经修订或重新制定。
1.2.4 任何由包括、包括、特别是或任何类似表达方式引入的短语应解释为说明性的,不应限制这些词语前面的词语的含义。
1.2.5 对书面或书面的提及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

2.合同基础
2.1 本条件适用于合同,但不包括客户试图强加或纳入的任何其他条款,也不包括贸易、习惯、惯例或交易过程中暗示的任何其他条款。
2.2 订单构成客户根据本条件购买产品的要约。客户有责任确保订单条款和任何适用的规格完整准确。
2.3 只有当供应商发出书面订单接受书时,订单才被视为已被接受,此时合同即告生效。
2
2.5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排除供应商作出的任何陈述(欺诈性虚假陈述除外)。客户承认,其并未依赖供应商或其代表作出或提供的、未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任何声明、承诺或陈述。
2.6 供应商制作的任何样品、图纸、说明性事项或广告,以及供应商的产品目录或手册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插图,其制作的唯一目的是提供其中所述产品的近似概念。
2.7 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报价不构成要约。报价单的有效期自其发出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有效。

3.产品
3.1 在不违反第 2.6 条的前提下,本网站对产品进行了描述。
3.2 供应商保留在任何适用的法定或监管要求或无法获得组件或其他重大情况变化要求时修改产品描述的权利。
3.3. 出口限制 客户不得将从 Electronics of Europe 收到的任何产品或技术数据直接或间接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给该等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任何国家或用户。出口限制
在未事先获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授权、认证或批准的情况下,客户不得将从Leader Electronics of Europe 收到的任何产品或技术数据直接或间接出口、再出口或转让至美国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任何国家或用户。如果客户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根据本协议购买或获得许可的任何产品或技术数据,则应遵守适用于此类转让的任何出口限制。Leader 对于因拒绝、撤销、暂停或政府延迟签发任何必要的出口许可证或授权而导致的延迟交付或不交付,Electronics of Europe 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
4.1 供应方应确保每次交付产品时均附有一份交货单,列明订单日期、所有相关的客户和 供应方参考编号、产品类型和数量(包括产品编码(如适用)),以及(如订单分期 交付)尚未交付的产品余额。
4.2 交付应在供应方所在地工厂交货。客户应在供应商通知客户产品已准备就绪后三 (3) 个工作日内提取产品。
4.3 产品的交付应在产品在供应商处所完成装载时视为已经发生。
4.4 任何交付日期的报价仅为近似值,交付时间并非关键。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户未能向供应商提供适当的运输指示或与产品供应相关的任何其他指示而造成的任何产品延迟交付,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如果供应商未能交付产品,其责任应(在不违反第9.2.2条和第10条的前提下)限于客户在最便宜的市场上获得类似描述和质量的替代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减去产品的价格。
4.6 如果客户未能交付产品,其责任应(在不违反第9.2.2条和第10条的前提下)限于客户在最便宜的市场上获得类似描述和质量的替代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减去产品的价格。4.6 如果客户未能在供应商通知客户产品已准备就绪后三(3)个工作日内收取产品,则除非该等未 能或延迟是由不可抗力事件或供应商未能遵守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所致:
4.6.1 产品的交付应被视为已于供应商通知客户产品已准备就绪可供收取之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上午 9.00 时完成;且
4.6.2 供应商应将产品储存在仓库中。
4.7 如在供应商通知客户产品已准备就绪可供提取之日后十(10)个营业日,客户仍未提取产品, 则供应商可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部分或全部产品。
4..8 供应方可以分期交付产品,分期交付的产品应单独开具发票和付款。分期交付的任何延迟或缺陷不应使客户有权取消任何其他分期交付。

5.质保
5.1 供应商保证,自交货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产品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均无物 质缺陷。
5.2 产品如在客户收货后十(10)天内(或如更早,则在客户转供后十(10)天内)未被 适当拒收,应视为已被接受。拒收产品应符合供应商的退回材料授权(RMA)程序。对于任何适当拒收的产品,供应商应支付进口至英国的所有费用(如有),而客户应支付将该等产品再进口至任何其他国家的所有费用。对于收到的因产品故障而无法使用的产品,供应方将发运替换部件或承担返回英国的费用,并将替换产品返运给客户。
5
5.3.1 如果产品出现故障,供应商将提供一线电话支持,以确认故障为技术故障而非操作失误;
5.3.2 如果供应商无法远程解决任何保修问题,产品可由供应商选择退回供应商进行维修或更换。只有在故障是由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的重大缺陷造成的情况下,才会提供免费维修或换货。如果故障不是由于任何上述材料缺陷造成的,则供应商应将维修或更换费用(视情况而定)通知客户,客户应直接向供应商下达维修或更换(视情况而定)的采购订单。客户应支付将产品发送给供应商的所有运输、保险、进口税、关税和所有其他费用。供应商仅在将产品返还给客户时支付运输费用。
5.4 经供应商同意,所有保修维修均由供应商执行,以达到与新产品制造和测试所用生产工艺相同的高标准工艺。
55.5 供应商的保修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5.1 SFP 模块、SFP 保持架、电池和附件;
5.5.2 意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屏幕、连接器和控制按钮;
5.5.3 因火灾、洪水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
5.5.4 由第三方或第三方产品造成的损坏,除非有供应商的直接书面指示;
5.5.6 由第三方或第三方产品造成的损坏,除非有供应商的直接书面指示。5.5 因对产品施加不正确的电压或使用不正确的电源适配器而造成的损坏;
5.5.6 由非供应商认可的代理、组织或第三方修理或修改的产品;
5.5.7 因防伪封条被拆除或损坏而造成的损坏;
5.5.8 因使用不当或储存设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坏;或
5.5.9 正常磨损。
5.5.6 除本第 5 条或第 9.1 条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产品不符合第 5.1 条所述保证的情况,供应商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5.7 除本条件中提及的情况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保证、条件和其他由成文法、普通法或习惯和惯例默示的条款均排除在合同之外。
5.8 第 5.1 条提及的保证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有效。5.8 第 5.1 条中提及的保修应适用于由供应商提供的任何经修理或更换的产品,保修期为保修期的剩余时间或自修理或更换起三个月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6.所有权和风险
6.1 产品的风险应于在供应商处所完成交付时转移至客户。
6.2 在供应商收到产品的全额清算付款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应转移至客户。
6.3 在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之前,客户应: 6.3.1 作为供应商的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产品; 6.3.2 在供应商收到产品的全额清算付款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应转移至客户。

6.3.2 将产品与客户持有的所有其他产品分开存放,使其易于辨认是供应商的财产;
6.3.3 不得移除、污损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有关的任何识别标记或包装;
6.3.4 保持产品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并确保产品的安全。6.3.4 保持产品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并自交付之日起为产品投保全价险;
6.3.5 如发生第 8.2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且
6.3.6 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可能不时要求的与产品有关的信息,
但客户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或转售产品。
6.3.5 如发生第 8.2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且 6.3.6 如发生第 8.2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且 6.3.7 如发生第 8.2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4 如果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受到第 8.2 条所列任何事件的影响,或供应方有理由认为客户可能会受到第 8.2 条所列任何事件的影响。2 列出的任何事件,或供应商合理地认为任何该等事件即将或可能发生并相应地通知客户,则客户占有、使用和再出售产品的权利将终止,前提是产品未被转售,且在不限制供应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供应商可随时要求客户交付产品,且如果客户未能及时交付产品,供应商可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存放产品的任何处所以收回产品。
6..5 当产品已交付给客户,尽管所有权尚未转移,供应商将有权通过诉讼收回产品价款。

7.价格和付款
7.1 产品价格应为供应商书面报价单中规定的、在订单日期有效的价格,或者,如果没有报价,则为供应商公布的、在交付日期有效的价目表中规定的价格。
7
7.2.1 超出供应商控制范围的任何因素(包括外汇波动、税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增加, 以及劳动力、材料和其他制造成本的增加);
7.2.2 客户提出的任何要求。7.2.2 客户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订购产品数量或类型或规格;或
7.2.3 客户的任何指示或客户未能向供应商提供充分或准确信息或指示所造成的任何延误。
7.
7.4 产品价格不含增值税("VAT")。客户应在收到供应方开具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向供应方支付因供应产品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外金额。
7.5 如果信用条款未获批准,供应方将要求客户在交付产品前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将向客户开具形式发票。客户应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前支付形式发票金额。
7.6 如果供应商未在交货前开具形式发票,供应商将在交货完成时或交货完成后的任 何时间就产品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应在发票日期后三十 (30) 天内全额支付该增值税发票,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付款期限。付款应支付至供应商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7.7 如果客户未能在付款到期日("到期日")前向供应方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 项,则供应方可要求客户按汇丰银行不时的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四(4%)的年利率支 付逾期款项的利息。该等利息应自到期日起按日计息,直至逾期金额实际支付之日止(无论在判决之前或之后)。
7.8 除法律规定外,客户应全额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扣留,且客户无权向供应商主张任何抵免、抵消或反诉,以证明扣留任何该等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是合理的。

8.客户破产或倒闭及终止
8.1 如果客户发生第8.8.1 如果客户发生第8.2条所列的任何事件,或供应商合理地认为客户即将或可能发生任何该等事件并就此通知客户,则在不限制供应商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前提下,供应商可取消或暂停本合同项下或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所有进一步交付,而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且与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有关的所有未付款项应立即到期。
8..2 就第 8.1 条而言,相关事件包括:
8.2.1 客户暂停或威胁暂停支付其债务,或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或承认无力支付其债务,或(作为公司)被视为无力支付《1986 年破产法》第 123 条所指的债务、或(如为个人)根据《1986 年破产法》第 268 节的含义,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或没有偿还债务的合理前景,或(如为合伙企业)有适用上述任何条款的任何合伙人;
8.2.2 客户开始与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债权人进行谈判,以期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或提出建议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妥协或安排,但(如客户为公司)发生这些事件的唯一目的是将客户与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进行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有偿付能力的客户重建计划除外;
8.2.3 (如为公司)为客户清盘或与客户清盘有关而提出申请、发出通知、通过决议或下达命令, 但仅为客户与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进行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客户进行有偿付能力的重整的计划 而发生的情况除外;
8.2.4 (如为个人)客户成为破产申请或破产令的对象;
8.2.5 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对客户清盘或与客户清盘有关而提出申请、发出通知、通过决议或下 达命令。5 客户的债权人或抵押权人扣押或占有客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对客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进行扣押、执行、查封或其他此类程序,且此类扣押或程序未在十四 (14) 天内解除;
8.2.
8.2.7 (如为公司)客户资产的浮动抵押持有人有权指定或已指定行政接管人;
8.2.8 某人有权指定客户资产的接管人,或客户资产的接管人已被指定;
8.2.8 (如为公司)客户资产的浮动抵押持有人有权指定或已指定行政接管人。
8.2.10 客户暂停、威胁暂停、停止或威胁停止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业务;
8.2.11 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8.2.11 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以至于供应商认为客户充分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威胁;及
8.2.12(如为个人)客户死亡或因疾病或无行为能力(无论精神或身体)而无能力管理其自身事务或成为任何精神健康法律规定的病人。
8.2.13(如为个人)客户因疾病或无行为能力(无论精神或身体)而无能力管理其自身事务或成为任何精神健康法律规定的病人。
8.4 本合同的终止,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均不影响终止时双方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明示或暗示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9.LIMITATION OF LIABILITY
9.1 Nothing in these Conditions shall limit or exclude the Supplier’s liability for:
9.1.1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resulting from its negligence, or the negligence of its employees,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 (as applicable);
9.1.2 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
9.1.3 违反《1979 年产品销售法》第 12 条所隐含的条款;
9.1.4 《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有缺陷产品;或
9.1.5 法律不能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事项。
9.1.1..2 在不违反第 9.1 条的前提下:
9.2.1 对于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耗、预期节余损失、管理时间浪费或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无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违反法定义务还是其他原因,供应方均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并且
9.2.2 对于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耗、预期节余损失、管理时间浪费或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无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违反法定义务还是其他原因,供应方均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9.3 供应商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应享有第9.2条所列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的利益。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能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负责。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包括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自身或第三方的劳动力)、能源或运输网络故障、天灾、战争、恐怖行为或恐怖行为威胁、暴乱、内乱、法律限制、民事或军事当局的干涉、国家或国际灾难、武装冲突、恶意破坏、事故、禁运、工厂或机械故障、核、化学或 生物污染、音爆、爆炸、建筑结构倒塌、火灾、洪水、风暴、地震、海上损失、流行病 或类似事件、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或供应商或分包商违约。

11.一般事项
11.1 转让和分包。
11.1.1 供应方可随时转让、转移、收取、分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11.1.2 未经供应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转移、收取、分包或以任何其他方 式处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1.2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转移、收取、分包或处 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供应商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
11.2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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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向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该 方的注册办事处(如为公司)或主要营业地(如为其他情况),或该方根据本条款以书面形 式向另一方指定的其他地址,并应以专人递送、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挂号投递、商业速递、 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2.2 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在以下时间被视为已收到:如以专人递送,则应留在第 11.2.1 条所述地址;如以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或挂号投递,则应在寄出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 9 时视为已收到;如以商业快递递送,则应在快递员签收的日期和时间视为已收到;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应在发送后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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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分割。
11.3.1 如果任何法院或主管当局认定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一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或部分条款应在所需范围内被视为已被删除,且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1.3.2 如果合同中任何无效、不可执行或不合法的条款在删除其部分内容后仍然有效、可执行且合法,则该条款在适用时应进行最小限度的必要修改,以使其合法、有效且可执行。
11.4 放弃。对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且不得视为对任何后续违约或失责行为的放弃。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妨碍或限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单一或部分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得排除或限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11.5 第三方权利。除第 9.3 条规定的情况外,非合同一方的人不享有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
11.6 抵消。在不限制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供应商可随时将客户欠其的任何金额与供应商应付客户的任何金额进行抵销。
11.7 变更。除本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外,对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引入任何附加条款和条件,只有经书面同意并由供应方董事签署后才具有约束力。
11.8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本合同以及因本合同或其标的物或其订立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照英国法律解释,且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