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MIXA 使用许可协议
REALMIXA使用许可协议
重要:在申请使用本软件以及下载、激活、安装或使用本软件之前,请务必阅读。本软件仅限企业用户使用。
本《REALMIXA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您与リーダー电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之间关于本软件使用的协议。通过下载、激活、安装或使用(以下简称“使用等”)本软件,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则不得对本软件进行使用等操作。
第1条(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1) “本软件”是指在实拍影像与CG影像的合成制作 ( 特别是以CG影像为基础合成实拍影像的情况 )中,用于自动对实拍影像进行色键处理, 并优化与CG影像合成后的 融合效果的调色处理软件(产品名称“REALMIXA”)。
(2) “本软件系统”是指由本软件、通过互联网连接且对本软件运行必不可少的服务器(包括硬件和软件)以及本软件共同构成的系统。
(3) “用户”是指:个人为自身利益使用本软件等情况下的该个人;个人代表法人等或为法人等利益使用本软件等情况下的该法人等。“用户”仅限于经营者。个人为自身利益使用本软件等情况下的该个人,应视为经营者。
(4) “法人等”是指法人、社团、基金会、协会、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非个人的联合体或集合体。
(5) “客户设备”是指客户为安装和使用本软件所需的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包括计算机环境、互联网连接环境及外围设备环境)(无论该设备由客户自行拥有,还是客户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而使用)。
第2条(使用权的许可及使用费)
- 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所述条款,向您授予以下非独占性、不可再许可且不可转让的权利,供您使用本软件。
- 客户有权将本软件安装于其使用的计算机上(仅限于安装有本软件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的兼容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下文本条中亦同),并有权在该计算机上按照本协议使用本软件。但若客户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则上述“计算机”一词应理解为“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上述“仅限一次”一词应理解为“一次或多次”。
- 客户仅可在日本国内使用本软件。
- 客户仅可在本公司认可的计算机环境下使用本软件。
- 客户在使用本软件时,须向本公司或经销商购买用于使用本软件的积分(以下简称“积分”)。关于积分价格、本软件使用费的计费、积分与帧的关联性,以及处理过程中中断时的处理方式,均由本公司或经销商规定(包括在本软件相关网站上规定的情况)。积分的有效期为自积分发行日(含首日)起365天。但若用户在持有有效积分(以下简称“现有积分”)期间增购了积分(以下简称“增量积分”),则现有积分的有效期将变更为增量积分的有效期。若因积分有效期届满导致积分失效,对于失效的积分,本公司不向用户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金额,亦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 本软件的使用期限,以客户持有有效积分的期间为准。但本公司有权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前至少一年通知客户,终止本软件的使用期限。在此情况下,即使本软件使用期限届满时信用额度仍有剩余有效期,该信用额度亦应于本软件使用期限届满时失效;且对于已失效的信用额度,本公司不向客户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亦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 若本软件的使用期限届满,客户必须立即以适当方式销毁或删除本软件及产品说明书等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文件(以下简称“本文件”)(包括其副本)及其所有组成部分。但若本公司已就本软件使用期限届满时客户应采取的措施向客户作出其他指示,客户应遵守该指示。
第3条(著作权等)
- 本软件及本文档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相关权利以及其他所有知识产权均独家归本公司所有。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本软件或本文档出借、转让、提供给第三方,或设定担保权。此外,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本软件或本文档用于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无论有偿或无偿)。
- 客户不得对本软件进行修改、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以下简称“修改等”)。若因修改等或其他应归咎于客户的原因导致本软件发生任何故障,本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
- 客户不得在未获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基于缺乏客观性或可靠性的实验方法所进行的性能测试或基准测试结果。
第4条(责任限制等)
- 本公司按“现状”条件向客户授予使用本软件及本文档的许可。本公司不保证本软件系统及本文档无瑕疵。若本软件系统或本文档存在瑕疵,且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客户使用本软件或本文档而导致的丢失(包括被盗)、丢失、损毁、误用等(包括因客户安装本软件的计算机丢失(含被盗)、丢失、损毁、误用等所致的情况),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对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 如果未向本公司提交第5条第1项规定的“客户信息等”或其变更信息,或者该信息内容存在疏漏,导致本公司向客户发送的通知(无论采用电子方式、邮寄或其他联系方式)未能送达,从而给客户造成的不利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相关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 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客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出于不正当目的获取或使用了本软件或本文档,本公司可能会采取停止使用的措施。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对因采取停止使用措施而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且客户已向本公司或经销商支付的本软件使用费将不予退还。
- 本公司不保证客户选择本软件以及使用本软件和本文档及其使用结果能够达到客户预期的效果。若客户因选择本软件以及使用本软件和本文档及其使用结果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 因使用本软件系统或本文档而导致客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害时,即使本公司依据本协议、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依据对客户或该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对客户或该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总额,应在下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且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以客户向本公司或经销商支付的该软件使用费金额为上限。
- 因使用本软件系统或本文档而导致客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害时,即使根据本协议、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依据,本公司需向客户或该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向客户或该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以该法律依据所产生的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直接损害金额为上限;对于客户或该第三方所遭受的附带损害、预期利润损失、无论是否可预见但因特殊情况产生的损害、基于第三方向您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而给您造成的损害,以及基于其他第三方向该第三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而给该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软件使用期间,客户应(一)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安装、配置及维护适用于本软件的客户设备,并(二)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在客户设备上保管本软件及本文档。(一)客户设备、(二)本软件或本文档,或(三)通过使用本软件获得的输出及其他处理结果,若发生丢失或损坏,除因本软件系统或本文档所致的情况外,本公司概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客户使用本软件或本文档等其他行为,若根据日本法律法规(包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或外国法律法规,客户需要取得许可、批准、申报或其他任何手续(以下简称“许可等”)时,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获取或履行该等许可等;对于客户是否获取或履行该等许可等,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客户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任何负担或损害。
第5条(客户信息等)
- 客户申请使用本软件时,须按照本公司或经销店规定的程序,向本公司或经销店提交客户的姓名(若客户为法人等,则为法人等的名称及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以及本公司或经销店指定的其他事项(以下统称“客户信息等”)。在本软件使用期间,若客户信息等发生变更,客户应按照本公司或经销店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公司或经销店提交变更信息。此外,关于客户信息等,本公司或经销店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交证明该事实的文件。
- 本公司或授权经销商可能会对客户使用本软件的情况进行客户信息等核查。因此,客户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开始使用本软件,或者本公司或授权经销商可能会拒绝客户的软件使用申请。
- 若客户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或授权经销商有权拒绝其使用本软件的申请,且无义务向客户披露拒绝理由。
- 若提交的客户信息等内容不实
- 如果客户在过去曾未履行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或者本公司判断其今后可能存在未履行义务的风险
- 若客户属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脱离黑社会组织成员身份未满5年者、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关联企业、会议捣乱者等、以社会运动等为幌子的流氓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以及其他与此类人员相当者(以下统称“反社会势力等”),或者经本公司判断,客户通过提供资金或其他方式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或与反社会势力等存在任何形式的往来或关联时
- 如果本公司认为基于合理理由难以向客户提供本软件
- 如果本公司判断向客户提供本软件可能会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妨碍
第6条(个人信息)
对于客户就本协议或本软件的使用向本公司提交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本公司另行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leader),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
第7条(合同解除等)
- 若客户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或客户符合第5条第3款所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不向客户发出任何催告的情况下,立即解除本合同。
- 若本合同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被解除,本公司对因合同解除而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且客户已向本公司或授权经销商支付的本软件使用费将不予退还。
- 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客户必须立即以适当的方式销毁或删除本软件及本文档(包括其副本)的全部内容及其所有组成部分,并立即向本公司提交证明已进行销毁或删除的文件。
第8条(其他)
- 本合同应受日本法律管辖。
- 即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因法律法规而被认定无效,该条款仍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 即使本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或本软件的使用期限届满,第2条第4款、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2款及第3款,以及本第8条的规定仍应继续有效。
- 即使客户与经销商之间关于本软件系统的合同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本公司与客户之间,仍以本协议为准。
- 自客户向本公司或授权经销商申请使用本软件之时起,本协议的条款即适用于该软件。若本公司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将适用于客户自修改之时起向本公司或授权经销商申请使用的软件。
- 本合同的日期(年、月、日、时)及期限均以日本时间为准。
- 关于本合同,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一切争议,均应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リーダー电子株式会社
2026年6月8日(版本 1.0.0)